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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说明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 2014-10-31 浏览次数: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1.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单位及个人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4)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购买二手房的还应当具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5)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6)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7)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存在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单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2.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房改房)、二手房等其他的,最长贷款期限15年。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

3.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贷款程序

1.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房管科(交流中心D502室)提出申请,统一上报公积金中心,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后,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借款人婚姻证明;

(3)收入证明(在学校人事处开具);

(4)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

(5)购买住房的正式合同。

(6)单位出具的工资代扣协议;

(7)其他相关资料。

2.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的贷款,由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签订借款合同。贷款资金应当转入售房单位(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转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四、贷款偿还

1.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2.贷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每月还款原则上由我校计划财务处在工资中直接代扣,特殊情况的由本人以现金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4.借款人可以提前全部偿还贷款。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满一年后,若需提前偿还贷款的,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5.职工调离本地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一次性偿清公积金贷款。

五、联系电话

示范区公积金中心:87035779  

计划财务处薪金科:87082564

国有资产管理处房管科:87082771 

人事处劳资科:87082841

计划财务处

201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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