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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说明

作者:  来源:  薪金科 发布日期: 2016-09-08 浏览次数: 

一、公积金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0.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3)项中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比例,由管委会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并公布;第(6)项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符合上述(4)、(5)、(6)、(8)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个人账户全部余额并办理销户手续。

二、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资料

1.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证明资料:

(1)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购房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夫妻同户的户口簿及复印件。

(3)购房人子女或父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共同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原件、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附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时,须按下列不同情况提交规定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签订日期一年以内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首付房款凭证,或者办理日期一年以内的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

(2)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制式的《拆迁安置协议》和一年以内的缴纳房款凭证。

(3)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签订日期一年以内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权属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

(4)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及支付费用凭证。

(5)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农业户口簿、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婚姻或家庭关系证明及相关费用发票。

(6)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证明或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及相关费用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发票)。

(7)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9)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10)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11)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和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证明资料、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及收入证明。

(1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及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3)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公安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证明。

(14)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属证明、公证书。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1.职工个人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携带相关资料直接前往杨凌示范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杨凌示范区新桥路北6号政务大厦一楼南端)提取公积金。

2.职工委托他人办理公积金提取的,受委托人应当额外提供委托手续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间

每个工作日16点30分之前均可办理提取业务,每年6月30日起因公积金管理中心结息、对账暂停支取,约两周后恢复正常。

五、联系电话

示范区公积金中心:87035779

计划财务处薪金科:87082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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