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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科研经费增值税务发票流程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 2016-08-29 浏览次数: 

备注:1. 根据“营改增”政策规定,开具发票时需缴纳税金(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发票金额/1.03×3%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10%

所以开票老师您可以选择如下一种方式交税:

①提供有足够额度的横向经费或已结题纵向经费;

②从其他课题经费中借支税金;

③个人用现金或刷POS垫支税金。

2. 预借发票的老师,请在办理完经费立项手续后,到会计科(312室)抽取“预借发票申请表”。

联系电话:会计科(交流中心312室  87082890)     薪金科(交流中心304室    87082564)

国税局(产业路6号   87038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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