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科研经费增值税务发票流程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 2016-08-29 浏览次数:
备注:1. 根据“营改增”政策规定,开具发票时需缴纳税金(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发票金额/1.03×3%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10%
所以开票老师您可以选择如下一种方式交税:
①提供有足够额度的横向经费或已结题纵向经费;
②从其他课题经费中借支税金;
③个人用现金或刷POS垫支税金。
2. 预借发票的老师,请在办理完经费立项手续后,到会计科(312室)抽取“预借发票申请表”。
联系电话:会计科(交流中心312室 87082890) 薪金科(交流中心304室 87082564)
国税局(产业路6号 87038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