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科技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 2017-02-14 浏览次数:
校财发〔2016〕4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以及学校《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校财发〔2016〕号)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结余资金,是指在规定时间、完成科技项目任务书(合同)约定的任务,并通过了项目验收(鉴定)后,项目资金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
第三条 科技项目结题后,任务下达单位(委托方)对科技项目结余资金另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条 科技项目结题后,任务下达单位(委托方)对科技项目结余资金没有明确要求的,项目结余资金全部由学校收回,建立“科技发展基金”,统筹用于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章 结题结账管理
第五条 科技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项目资金收支,核对资产账目、及时报销支出、归还借款、编报项目资金决算。
科技项目资金决算应根据资金支出明细账如实编报,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审计和财务验收。
第六条 结题项目采取以下方式结账。
1.每年6月和11月计划财务处两次集中办理结题项目财务结账手续。
2.年度财务决算中,结题科技项目结余资金余额不足1000元的,计划财务处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集中结账、收回结余。
第七条 科技项目负责人调离(或脱离工作岗位)的,其主持的科技项目资金按以下方式使用:
1.经学校项目管理部门批准(或报请立项部门批准)可以另行指定负责人或指定项目组其他成员负责;
2.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变更主持单位并划转资金;
3.属学校自主安排的项目资金,余额全部收回。
第八条 项目主持人退休的,其主持的科技项目结余资金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 科技发展基金管理
第九条 “科技发展基金”由学校科学技术研院管理、科教人员自由申请,主要安排用于科教人员的自主科技创新活动支出。
第十条 “科技发展基金”的主要用途包括:仪器设备的购置、科技基础设施的运转及维护、研究生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启动和匹配等活动支出。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科技发展基金”,科教人员应按填写项目申请、编制资金支出预算,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科技院按有关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 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科技发展基金”项目,由计划财务处按校内一般预算项目下达给相应的项目负责人。
第十三条“科技发展基金”项目一般应在2年内用于相关科技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未使用完的,按规定缴回或由学校收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中央高校基本科技业务费、科技部、教育部等各部委创新团队及人才支持计划,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项目结余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解释和修订。